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份的分析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5 11:25) 点击:890 |
父亲去世,没有留下遗嘱,然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却无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。 上海某某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100万元。原告小李的父亲生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,拥有 45%的股份。2005年3月,老王突然去世,生前未留下遗嘱。作为法定继承人,妻子戴女士和儿子小王继承了其他遗产,但却在股份的继承上遇到重重困难。 由此小王将“某某公司”及另外3名股东告上法院,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,判令被告共同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。 庭审中小王诉称,父亲去世以后,母亲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笔股份,同意由他全额继承。然而,“轻工科技” 方面百般刁难,既不愿意按实收购,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。被告方则辩称,根据法律规定,股东身份不能继承,只能继承股份的财产权益,更何况,老王只是名 誉股东,并未实际出资,不存在财产权益。 法院认为:如果被继承人当时确实足额投资,该行为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那么继承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,而原告并未就股份继承人数、继承份额、继承范围公证后通知被告;其次,股权转让、继承、增资、减资等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务,应由股东大会决议,并通过工 商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示。因此,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。由于本案涉及婚姻、继承、股东权等多层法律关系,原告要真正取得对股份权益的继承权还要走漫长的 诉讼之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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